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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给企业“减负”落实有措施

发布时间:2018-05-09 来源:千山晚报 613

近日,市经信委公布了《关于做好2018年鞍山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鞍山市将推动各项惠企减负政策和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加大对涉企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的查处整治力度。

2018年鞍山市将降低电信资费,督促基础电信企业进一步落实取消手机国内长途和漫游费等降费措施,降低流量资费和中小企业专线标准资费,以及国际港澳台漫游资费;落实货运车辆年检年审合并工作等。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将重点针对涉企保证金清单制度落实、资金台账建立,以及应返资金返还等方面开展专项检查,坚决查处各种清单之外违规向企业征收保证金的行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严禁超标准、超范围、超时限收费,严禁越权收费、重复收费;严禁各种依托电子政务平台以及行政审批、执法检查等行政职权向企业提供经营服务。


关于印发《鞍山市民政局减轻企业负担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民发〔2018〕34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社会组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省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具体要求,市民政局制定了《2018年鞍山市减轻企业负担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实施方案》,请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思路和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国务院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部署,以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5号)和省减负办所下发的《关于做好2018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辽减负办[2018]4号)各项要求,结合民政工作职能作用,推动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工作落实,加大对涉企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的查处整治力度,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主要任务

按照市减负工作方案提出的统一要求,市民政局将继续协同相关部门推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的落实,重点推进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严禁强制要求企业捐赠赞助、订购报刊杂志、强制占用企业财物等各种摊派行为工作,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着力消除不规范收费现象。

(一)加强收费管理,治理违规收费

1、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的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应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并向会员公开,严禁只收费不服务。会费应设立专账管理,向会员公布年度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制定、修改会费标准,须按程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要综合考虑经济形势、市场环境、企业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等因素,调整规范以产销量、企业规模等为基数收取会费的方式,合理设置会费上限。会费不得重复收取,行业协会商会总部及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企业分别收取会费。行业协会商会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已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要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抓紧整改。

2、严格行业协会商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行业协会商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并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确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3、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规范相关收费行为。对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4、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严格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 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有关规定,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格落实批准的奖项、条件等要求。评比达标表彰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非营利原则,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不得向参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对象收取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直接或变相收取各种相关费用。

5、降低行业协会商会偏高收费。行业协会商会要适当降低偏高会费和其他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要全面梳理服务项目收费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列入行业协会商会基本服务项目的,不得再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盈余较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以强制捐赠、强制赞助等方式变相收费,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二)强化自律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1、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诚信承诺和自律公约制度。行业协会商会要向社会公开诚信承诺书,重点就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作出承诺。行业协会商会要适应行业发展趋势和要求,按照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自律公约,广泛征求会员企业、行业管理部门等多方意见,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提升行业自律水平。

2、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制度。各级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收费信息集中公示的要求,依托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国家信息中 心主办的“信用中国”网站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检查的重要参考依据。

3、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将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并记入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个人信用记录。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黑名单,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协同监管,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在政府购买服务、年检、评先评优等方面进行限制,进一步提高行业协会商会守信收益,增加失信成本,形成不愿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自觉守信的正确导向。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发布行业协会商会评估等级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4、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会员行为。行业协会商会要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对行业协会商会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等行为,企业和个人均可向同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举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对会员构成的分类统计和动态管理,优化会员结构,进一步提高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

(三)深化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加强综合监管服务

1、着力消除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影响力收费现象。结合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切断利益链条,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依附政府部门或利用行政影响力收费等问题。

2、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查处力度。要依照相关登记管理法规严格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协同审计、价格、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和开展职业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行为进行强化监管。从严从实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并协同有关部门依纪依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责令撤换。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要依据职责,落实人员,确定分工,以确保减负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制定工作方案,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分解任务,明确责任,迅速启动。主要领导要亲自推动,尽快完成工作动员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二)加强工作协同

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要加强协同配合,发挥民政部门在减轻企业负担工作中的作用,形成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要每月向当地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减负工作相关信息,反映相关政策措施、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明确各项重点任务的责任人和时间表,确保各项减负措施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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